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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型認證,它同ISO 14024《環境管理 環境標志與聲明 I型環境標志 原則和程序》標準以及ISO 14025《環境管理 環境標志與聲明 環境信息說明(III型環境標志)》標準不同,ISO 14021《環境管理 環境標志與聲明 自我環境聲明(II型環境標志)》標準規定了進行自我聲明應遵循的9項基本原則和18條具體原則,換句話說,可以按照ISO 14021規定的具體原則來判斷聲明者的環境聲明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來講,ISO 14021《環境管理 環境標志與聲明 自我環境聲明(II型環境標志)》標準可以作為認證標準來使用。 | ![]() |
雖然II型環境標志(EL)原則上并不要求任何第三組織對聲明進行認證。但在ISO 14021 條款: 5.7 i)中規定“如果產品未經獨立的第三方組織的許可或認證,進行聲明時不得做出此類暗示?!睆倪@一條上來看,標準也認可了通過獨立的第三方組織進行I型環境標志聲明驗證的可能性,并且提供發展不同類型環境聲明的機會。因此,在我國企業普遍信譽度不高,消費者對自我環境聲明不太信任的情況下,以獨立第三方對聲明者的自我環境聲明進行認證,不僅可以起到規范市場的作用,還可以推動II型環境標志的健康發展。
另外,ISO 14021 條款:6.1中規定“聲明者必須負責評價并提供驗證自我環境聲明所需的數據?!庇捎谑亲晕噎h境聲明,聲明方要對他們所做的所有聲明負責。聲明方的責任包括對資料進行評估以及應有關機構的要求為聲明的驗證提供必要的資料。從這點來講,即使第三方組織存在,對聲明內容進行舉證的責任應由聲明方來承擔而非第三方組織。所以,II型環境標志的主體為聲明者。根據II型環境標志的以上3個特點,我國實施II型環境標志應“以企業為主,ISO 14021標準為準繩的第三方評審”的方式進行。具體的實施形式是由第三方對企業(聲明者)的環境聲明按照ISO 14021標準中規定的18條具體原則進行評審,對符合要求的企業(聲明者)準許使用II型環境標志標識的方式進行。
根據ISO對環境標志的定義:環境標志和聲明是出現在產品或包裝標簽上,或在產品文字資料,技術公告、廣告或出版物等中的說明、符號和范圍。市場上出現各種綠色標識都屬于環境標志和聲明的范疇,那么根據ISO對不同環境標志的分類,環境標志應分為環境標志(I型),自我環境聲明(II型),環境產品聲明(III型);I型環境標志的特點是有第三方的參與,如我們常見的十環標識,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II型環境標志的主體應該是企業,常見的是某個企業宣稱自己產品如何環保,III型環境標志是基于全生命周期評價基礎上的環境聲明,聲明的是產品對于全球環境產生的影響。
應該講我國并無全面開展III型環境標志的基礎條件,所以市場所見到綠色標識只有兩類,一種是有第三方頒發的,一種是有企業自己聲明的。并不存在所謂的標準符合性標識,這是因為ISO 14020系列標準并不是產品標準,在產品上貼這樣的標識消費者是無法分清該產品符合什么樣的要求,是不是綠色產品。